早期已有不當行為紀錄
加害者早於 2006 年已有不當行為紀錄;當年曾由外部資深牧者私下指責並要求悔改,但未公開糾正。
本頁依受害者聯合聲明、當事人公開說法、校園團契公開資料、相關投書及司法紀錄,整理事件發展、申訴過程、機構處理與後續回應。
相同事件若存在不同敘述,本站將受害者版本與校園版本並列呈現,並標示各自資料來源,不將機構的公開說法視為唯一版本,也不將有爭議的內容合併成單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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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 2026.09.16查看「《復原計畫》範圍補充」受害者遭遇、受害方行動與司法結果
機構說法與處理、加害者行為及相關公開資料
加害者早於 2006 年已有不當行為紀錄;當年曾由外部資深牧者私下指責並要求悔改,但未公開糾正。
第一位受害者於此時出現;其遭受性騷擾持續至 2017 年 8 月。
加害者持續做出性騷擾行為。
第二位受害者於此時出現;其遭受性騷擾持續至 2017 年 6 月。
加害者持續做出性騷擾行為。
其中一位受害者因不堪騷擾,向機構主管說明遭遇。主管要求她隱瞞此事,並要她保留相關證據。
主管要求她隱瞞此事,並保留相關證據。
一位受害者向資深同工口頭報告後,資深同工建議保留證據。
其中一位受害者在知情同工陪同下,再次向資深同工申訴;此後仍沒有任何進展。
受害者再次申訴,但當時仍未有任何進展。
受害者與數位知情者向另一位資深同工投訴不當接觸與訊息。
數位姊妹得知事件後,其中一位受害者在知情者陪同下向總幹事提出申訴並提供文字書面證據;總幹事受理並開始調查。
受害者將事件報知總幹事;總幹事受理申訴並開始調查。
總幹事收到文字書面證據,正式展開調查。
總幹事與資深同工約談加害者,要求其休假一年、停止事奉與機構職務、不得代表機構講道、不得進入辦公室,並不得再接觸受害者。
總幹事要求加害者休假一年、停止事奉,並不得再接觸受害者。
加害者口頭承認相關行為、表示願意悔改,並由總幹事轉交道歉信給受害者與知情者;其答應停止相關行為並接受限制。
加害者承認相關行為並承諾不再聯繫受害者;相關限制與承諾後續並未被遵守。
機構未向其他同工完整說明加害者狀況,也未有效阻止其進出辦公室。
加害者起初缺乏真正悔意;在答應休假及停止接觸後,仍進出辦公室、自行承接外部服事,並違背不得再聯繫受害者的承諾。
第三位受害者遭受性騷擾;此情形持續至 2017 年 12 月。
第三位受害者的遭遇自此時開始,持續至 2017 年 12 月。
當事人版本將總幹事主動調查並發現另兩位受害者,記於 2017 年 12 月的處理過程。
復原計畫將總幹事私下調查後得知有更多受害者、共三位,記於 2017 年 9 月。
加害者多次違反限制後,知情者群再次提出訴求,要求全面解除其權勢,並促使事件提升至總部協調會層級處理。
另兩位受害者向總幹事申訴加害者持續性騷擾。
加害者未遵守先前的口頭與書面承諾。
兩位受害者提出性騷擾相關證據。
機構的總部協調會調查後確認屬實,並表示處理程序須保障受害者姓名與隱私。
總幹事調查後發現另有受害者;董事長開始介入,並要求加害者自請退休、停止其他服事及不得再聯繫受害者。
12 月 30 日由總幹事與資深同工向董事會主席及另一位董事報告事件。
總部協調會確認事件成立,要求加害者辭去機構內外所有職務;加害者以身體不適為由向董事會提出辭職。
董事會在尚未完整了解狀況下,決議不續聘加害者並免兼其他職務。
2018 年 3 月、5 月,受害者持續收到加害者電子訊息,要求不要再聲張。
因受害者陪伴者持續奔走,總幹事首次向團契部傳道同工報告事件,其後內部多稱為「長輩事件」。
其中一位受害者與董事長及另一位董事會面。會談不只強調加害者可能因生病而無法控制行為,還將事件形容為解決機構內部問題的「恩典」與必要犧牲,對受害者造成再次傷害。
董事會成員要求受害者以大局為重,顧及加害者家庭狀況及機構大樓重建,不要輕舉妄動,並表示由其出面即可制止加害者行為。
直到 2018 年 5 月,加害者仍不斷違反規定,聯繫受害者。
直到 2018 年 5 月,加害者仍不斷違反規定,聯繫受害者。
校園官網亦記載,受害者於 2018 年 5 月收到加害者的電子訊息。
因加害者在行動上沒有明確悔意,受害者群體為避免其他人受害,向機構要求與加害者配偶見面並使其知情,也要求機構在刊物中公開事件。
與配偶見面及在刊物公開的要求均遭拒絕。
受害者再次向機構提出與加害者配偶會面、告知事件的要求。
機構以配偶身體狀況為由,多次拖延或拒絕安排。
機構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委員會於此日收到其中一位受害者的正式書面申訴。
其中一位受害者提出刑事訴訟。
「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並經董事會核定予以加害者免職。
受害者對初步調查報告提出申覆。
董事會決定免除加害者在機構內的職務,以及其在其他福音機構的董事職分。
六名董事會成員在校園團契同工禱告會後,以口頭及書面責備加害者,並在該內部場合向受害者致歉;同時聲明機構同工或董事會成員若有性騷擾行為,一律免職,並表示尊重受害者循外部管道尋求法律審理。此時並非面向社會大眾發布。
復原計畫將此事記為:2018 年 12 月,六名董事向北區傳道同工說明「長輩事件」。
多位董事得知事件後曾難以相信,因而懷疑加害者是否失智或有大腦病變,並安排腦部檢查。檢查發現的病徵沒有文獻可證明與事件直接相關;加害者提出的理由也未能說服董事其行為具有正當性,董事會最後維持免職決議。
另一位受害者與董事長會面。談話內容未顧及其感受,使其再次受創。
董事長從機構與加害者家庭的立場出發,以重建大樓奉獻為考量,希望受害者不要公開事件;談話中並表示「性騷擾沒有性侵害那麼嚴重」。
董事會向機構全體傳道同工說明事件、近期處置及後續處理。
機構依《性騷擾防治法》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移送調查決議。
受害者群體告知其所受性騷擾的事實,並提出會面期待。
加害者此時才首次向配偶告知事件。
受害者群體在總幹事陪同下與加害者配偶會面。配偶當時精神與體力狀況良好。
兩位受害者向董事會提出訴求,希望於 3 月底前完成公開計畫、納入受害者聯合聲明,並經受害者同意後於 5 月底在機構刊物公開。
加害者配偶在會面中持續以「只是誤會」為加害者申辯;受害者因而認為,加害者仍未向配偶說明實情。
受害者於 2 月 4 日、2 月 9 日、2 月 21 日及 3 月 12 日收到加害者配偶的訊息。
加害者配偶於 2 月 4 日、2 月 9 日、2 月 21 日及 3 月 12 日多次傳訊息,持續為加害者申辯,並以情感施壓要求受害者撤告。
董事會原擬對外發布聲明;因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決定審理期間不公開,同時開始告知北美相關董事會、教會牧者與長執。
董事會回覆受害者訴求,表示將尊重並等待司法判決後再確定回應內容。
董事會以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為由,暫不確定公開回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741 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猥褻及性騷擾行為。
媒體報導使事件在機構原定公開前曝光。
依先前決議,於判決後準備在次日上午發布董事會聲明。
機構發布董事會公開聲明。
機構資深同工前往中南部各地召開「處理說明禱告會」。
一位董事主動提出與受害者會面了解事件原委;其中一位受害者在總幹事與知情者陪同下與該董事會面,要求在牧函中納入受害者已寫好的信。
該董事未同意直接納入信函,僅承諾在董事會提案。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討論加害者離開機構的公開信並委請一位董事執筆。
董事會於此日發布機構牧函。
閱讀公開資料受害者最後一次向董事會提出刊登聯合聲明的訴求。
三位受害者的公開信刊載於機構網站。
閱讀公開資料校園福音團契總幹事發布〈對於性騷擾事件的道歉與回應〉。
閱讀公開資料校園之友發起百人連署,要求「處理過程公開,組織全面改革」。
受害者的直屬主管夫妻因處理不當,向傳道同工致歉後離開組織。
機構總幹事發布事件相關聲明稿。
閱讀公開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侵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法院依《刑法》第 228 條判決。
機構完成組織改造並更新事奉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認定利用權勢猥褻共九罪;後續裁定為同院 112 年度聲字第 620 號刑事裁定。
受害者以宗教權勢猥褻倖存者的身分,公開說明走過困境與司法程序的經驗。
閱讀公開投書總幹事外聘專家進行「復原計畫」。
校園福音團契正式啟動「復原計畫」,對象為校園內部同工。
「復原計畫」正式對外公開;機構並於 8 至 9 月舉辦五場公開說明會,場次為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北美(線上)。
校園團契在《復原計畫》網站中,使用「第三方獨立記錄事件始末」、「全面分析」、「公開問責」及「正確地記憶」等語句,可能使讀者認為,這項計畫包含真相調查、責任釐清及受害者修復。
然而,依我們參與兩場公開說明會的現場紀錄,校園團契表示,《復原計畫》不是真相調查、不以受害者為中心,也不處理轉型正義;計畫主要著重於組織與內部同工的理解及修復。
問題不在於個別詞語能不能使用,而是:當一項以組織內部修復為主要範圍的計畫,採用接近真相調查、公共問責與轉型正義實務的語言時,是否會使一般讀者高估它實際處理的範圍?
內部修復不能取代對真相的面對、對傷害的承認,以及對受害者應負的責任。關於計畫範圍之外仍待回應的事項,請參閱「我們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