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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使徒信經留下彼拉多的名字:談校園團契「復原計畫」

作者:阿金/神學,不確定式 | 2026 年 8 月 28 日

在上一篇〈當教會談饒恕、悔改之後,更重要的是風險管理〉中,我提到,真正需要管理的,不只是一個人的罪,而是整個信仰群體的公共信任。

然而,公共信任不只是靠制度修復,更建立在另一個原則之上:公共信任,需要公共責任。

最近閱讀校園團契「復原計劃」的相關討論時,我心中一直有一個疑問:如果公共信任需要被修復,那麼,公共責任究竟應該由誰承擔?

校園公布的「復原計劃」並不是沒有交代事件經過。相反地,它甚至整理了一份從2016年至2023年的詳細時間軸。可是我讀完之後,都還不知道那些關鍵人物是誰。

時間軸裡有「直屬主管」、「時任總幹事」、「總部協調會成員」、「董事會」、「6位董事」、「受害者直屬主管夫妻」……有些人只要熟悉當年的校園,或者願意花時間查資料,大概不難知道這些職稱背後是誰。但對一般校園之友而言,這跟沒有寫名字其實差不了多少。

於是,我們得到了一份很奇怪的歷史:事情寫得愈來愈清楚,做事情的人卻仍然模糊。

誰要求受害者不得對外說明?誰知道事件後作出哪些決定?誰參與討論?誰反對?誰支持?誰擁有改變決策的權力?我們知道那些位置,卻不知道那些名字。

我完全理解為什麼受害者需要匿名,也理解證人、陪伴者有時需要受到保護。然而,我們究竟在保護誰?

保護受害者,我完全贊成。但如果連掌握公共權力的人也一律匿名,那究竟是在保護他們的人格權,還是在替權力遮羞?

這讓我想到一段每個基督徒都耳熟能詳的文字:「在本丟彼拉多手下受難,被釘於十字架,受死,埋葬……」

使徒信經沒有只說:「耶穌被釘十字架。」也沒有說耶穌死於當時的政治局勢,沒有說耶穌死於宗教衝突,更沒有說耶穌死於群眾的暴力。

它刻意留下了本丟.彼拉多的名字。

這很耐人尋味。彼拉多在福音書裡曾經洗手,宣稱自己沒有流這義人的血(太27:24)。從他的角度來說,他或許認為自己已經盡力了,是群眾逼迫他,是祭司長施壓,是政治局勢使他不得不妥協。

可是,教會並沒有接受這樣的說法。兩千年來,全世界的教會仍然一遍又一遍誦讀:「在本丟彼拉多手下受難。」

原因很簡單,因為彼拉多擁有最後的公共權力。

他可以覺得委屈,可以覺得兩難,可以覺得自己只是配合制度運作,但當他作出最後的決定時,那個決定就成為他的公共責任。因此,歷史記住了他的名字。

更有意思的是,彼拉多不只是被福音書記住,他更被寫進了使徒信經。使徒信經不是一本歷史教科書,而是教會每個主日都可能誦讀的信仰告白。

換句話說,教會並沒有因為宣講赦免,就把彼拉多的名字刪掉;也沒有因為相信悔改,就把責任從歷史中抹去。相反地,越是一個宣講赦罪的群體,越需要誠實記住權力曾經如何被使用。

赦免,不等於失憶;悔改,也不等於匿名。

我們甚至可以想像,如果使徒信經採取今天某些機構書寫事件的方式,它大可以寫成:「在時任猶太行省總督手下受難。」我們今天一樣查得到那個人是誰。只要稍微查一下歷史資料,就會知道那個羅馬總督叫作本丟.彼拉多。

但這跟直接寫下「本丟彼拉多」仍然不是同一件事。「查得到」只代表資訊沒有完全被隱藏;「寫出來」卻代表一個群體願意在自己的歷史敘事中,承認誰曾經行使那個權力。

教會沒有把查明責任的工作丟給後人,而是留下了彼拉多的名字。

我並不是主張所有人的姓名都應該公開。一般同工、證人、受害者、陪伴者,當然有充分的理由受到保護。涉及姓名公開時,也必須考量個人隱私、事實查核、責任程度,以及是否會造成額外傷害。

但公共權力與公共責任,本來就是同一件事的兩面。如果一個人以董事、總幹事、主任、牧者等身分行使公共權力,那麼當他以這個身分作出重大決策時,他所承擔的也不只是私人責任,而是公共責任。

這並不是因為他的罪比較大,而是因為他的權力比較大。現代機構決策者常自許為「不得不為之」的彼拉多,洗手表示無奈,卻忘了權力帶來的代價。

因此,我真正關心的並不是「把所有人的名字公布在網路上」,更不是邀請大家去人肉搜索誰是誰。

我在意的是,既然一個機構選擇公開書寫自己的歷史,那些掌握關鍵公共權力的人,其身分、職位、決策與責任,就不應該永遠被抽象化成一般讀者無從辨識的職稱,否則歷史將只剩下一團霧。

我們知道有人做了決定,卻不知道是誰;知道有人延誤處理,卻不知道責任落在哪裡;知道有人擁有權力,卻始終找不到權力的主人。最後,每個人都說自己受傷了,真正需要承擔責任的人,卻消失在代號之中。

近年來,教會很喜歡談「結構性的罪」,這個概念很重要,因為它提醒我們,傷害往往不是單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文化、制度、權力關係共同造成的結果。

然而,結構不是一個會自己運作的抽象存在。每一個結構,都有人設計、有人維護、有人執行,也有人作出最後的決策。

我們當然需要理解,為什麼當時的人會作出那些決定。可能涉及加害者態度與策略,可能涉及內部決策與溝通障礙,可能涉及組織權力與結構限制,可能涉及代際觀念的張力,也可能涉及人際關係、機構聲譽與其他現實考量。

這些結構分析都非常重要。可是,分析得愈完整,反而愈應該能夠回答,所以,是誰在這個結構裡擁有什麼權力,又做了什麼?

如果最後只剩下「結構」出了問題,而所有掌握公共權力的人都消失在匿名之中,那麼結構分析反而可能成為另一種責任的稀釋。大家都有責任,最後可能變成沒有人需要負責。

所以我會說,結構可以解釋責任,卻不能取代責任。使徒信經留下彼拉多的名字,也不是不能同情理解結構,而是不要讓結構成為責任的藏身處。

公共信任,從來不是建立在「大家都沒有名字」,而是建立在「每一個擁有公共權力的人,都願意為自己的決定負起公共責任」。

我相信,教會應該比世界更重視真理。而真理,不只是承認事情發生過,也包括承認是誰,在什麼位置,作出了什麼決定。

真正需要被保護的,是受傷的人。真正需要被歷史記住的,則是權力如何被使用。使徒信經不是替彼拉多定罪,而是不要讓責任失去蹤影。

或許,這也是為什麼使徒信經直到今天,仍然沒有替彼拉多保留一個代號。如果連使徒信經都沒有替彼拉多遮羞,我們又為什麼總急著替今天的彼拉多遮羞?

後記:我支持這次校園之友的發聲

本文寫成後,我看到校園之友陳逸芸、程萱祈發起的公開倡議,向校園福音團契提出三項訴求:

一、公開承認機構過去的制度失誤;

二、機構正式公開道歉;

三、成立獨立、創傷知情的受害者溝通窗口。

這三項訴求,我基本上都認同。不過,其中第二項「機構正式公開道歉」,我認為需要多作一點說明:校園並不是從來沒有公開道歉。

2019年6月2日,校園曾經發表〈對於性騷擾事件的道歉與回應〉,承認在事件的「處理速度」與「同理態度」上有許多不足,導致受害者受到更深的傷害,也向因此失望、難過、受傷的校園之友致歉。

但這樣的道歉,感覺像是在說:我們方向基本上是對的,只是處理得不夠快,也不夠體貼。然而但受害者對事件的理解顯然不是這樣(2019、2023)。

相較來說,《復原計畫》其實已經比2019年的道歉文往前走了一步。它承認總協曾誤解受害者對公開事件的立場,導致加害者反而得到保護;也承認為維護組織聲譽而暫緩公開,引發內部信任危機。

換句話說,我們已經開始知道「做錯了什麼」以及「造成了什麼後果」。但接下來仍有一個問題:究竟是誰作出了這些決定?誰應該為這些決定負責?而過去的公開道歉,又是否曾針對這些具體行動承認責任?

這正是本文所追問的問題。

當我們說「校園做錯了」,責任不能最後又停留在「校園」這個抽象的機構名稱上。尤其是當年掌握權力、參與關鍵決策的人,他們分別知道什麼、做了什麼決定、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都應該被釐清。

否則,機構認罪了、機構道歉了,真正作出決策的人卻仍然藏在「時任總幹事」、「某董事」、「直屬主管」、「相關同工」這些稱謂後面,問責仍然沒有真正完成。

所以,我支持的不是阻止校園復原,而是要求校園不要用復原取代問責,特別是對當年關鍵決策者的問責。

Pilate petitioning the crowd to determine the fate of Jesus, Ecce Homo, 1871.
Pilate petitioning the crowd to determine the fate of Jesus, Ecce Homo, 1871.

註:題目修正說明

經讀者提醒,本文原題〈為什麼使徒信經要寫上彼拉多的名字?──兼談校園團契「復原計畫」〉中的「為什麼」,容易讓人期待本文將從聖經詮釋、早期教會歷史與信經形成的脈絡,回答彼拉多的名字「為什麼」會被寫進使徒信經。然而,本文真正要做的並不是追溯這個歷史原因,而是從「使徒信經留下了彼拉多的名字」這個文本現象出發,思考教會如何記憶權力、責任與歷史。因此將題目修正為〈當使徒信經留下彼拉多的名字:談校園團契「復原計畫」〉,使標題更準確反映本文實際的論述方向。

原始來源

本文完整保留作者授權內容與原圖,原始文章刊載於 V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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